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BISMARCK FURS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20727号“BISMARCK FURS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52号

       

      申请人:汉萨-希曼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20727号“BISMARCK FURS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23165号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将核定使用的用的无酒精果汁、果汁、奶茶(非奶为主)等商品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93期《商标公告》上。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在啤酒、麦芽啤酒、制啤酒用麦芽汁、姜汁啤酒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