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_“华菱H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5442723号“华菱HL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02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佘德胜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冯冰玉
      
      申请人因第5442723号“华菱H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648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证并持续使用多年的商标,是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在2015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一直为申请人所持续使用和重点宣传,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持续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余德胜的身份证复印件;2、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巢湖市夏阁镇华菱家具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订货合同及对应收款收据、订货合同及对应普通发票原件;4、产品实物照片、产品标签实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实物;5、巢湖市华菱家俱厂址照片、产品宣传页原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6月26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8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20类家具、床、沙发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8月13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就本案而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申请人已授权巢湖市夏阁镇华菱家具厂(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复审商标,使用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中的3份订货合同中产品名称为华菱床垫、华菱床,时间在指定期间,又有与之相对应的收款收据或发票加以佐证。结合证据4、5的照片、标签实物、宣传单等证据可以形成一条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床、床垫、垫子(床垫)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床、床垫、垫子(床垫)复审商品与家具等其余复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床、床垫、垫子(床垫)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可以视为复审商标在与之属于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行为。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床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