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368631号“WE WOR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50号
申请人:威沃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368631号“WE W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80628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起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已被宣告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阻碍。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947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60737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自愿放弃“不动产经纪、保险经纪、经纪、募集慈善基金”服务,放弃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041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服务不类似。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异议申请书及无效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了“不动产经纪、保险经纪、经纪、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商标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放弃“不动产经纪、保险经纪、经纪、募集慈善基金”服务后,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服务不类似,在非类似服务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英文“WE WORK”组成,与引证商标二、四的显著识别英文部分相比较,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均构成近似标识。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同时使用在艺术品估价、典当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商标局在“不动产经纪、保险经纪、经纪、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