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369754号“KINGSLE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279号
申请人:艾迪&奇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69754号“KINGSLE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第18类及第2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4428号“金斯利KINGS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97843号“KINS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371554号“Kingsle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8973023号“KINGSLE DESIG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至三提出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一、至本案审理时,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上述引证商标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二、在第25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理继续有效,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KINGSLEY及图”与引证商标三英文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四在英文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