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万象优涂WANXIANGYOUT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148993号“万象优涂WANXIANGYOUT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695号

       

      申请人:象尚新材料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48993号“万象优涂WANXIANGYOUT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45600号“万象优图TOPDP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8654号“万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54146号“万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341229号“野象谷WILD ELEPHANT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516180号“元象YUA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5169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专用期满未予续展,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颜料、可食用墨、涂料(油漆)、天然树脂、防水粉(涂料)、皮肤绘画用墨、防污涂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可食用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染料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颜料、可食用墨、涂料(油漆)、天然树脂、防水粉(涂料)、皮肤绘画用墨、防污涂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赵焕菲
    张悦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