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68689号“五谷轧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981号
申请人:河北食为本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衡水誉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68689号“五谷轧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83538号“五谷坊合及图”商标、第3995157号“五谷坊”商标、第7258303号“五谷坊”商标、第8117848号“五谷坊”商标、第28882863号“五谷坊”商标、第36760230号“五谷豆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糖、糕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糖果、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童
田益民
梁宇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