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483520 - 商评字[2020]第0000101660号 - 申请人:北京都市快客便利超市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83520号“都市快客 DUSHIKUAIK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660号

       

      申请人:北京都市快客便利超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3520号“都市快客 DUSHIKUAIK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商标为第5520588号“都市客”商标、第16282737A号“都市客 METROER.COM”商标、第30875271号“都市客 METROER.COM”商标、第16282738号“都市客 Metroer及图”商标、第12940378号“都市佳客”商标、第12669639号“都市茶客”商标、第4456697号“快客QUIK”商标、第11994876号“都市 DUSHI及图”商标、第1607615号“都市”商标、第17597687号图形商标、第14918225号“晨行 CHENXING及图”商标、第18911703号“忠善福 ZHONGSHANF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自愿放弃3506、3508、3509群组中的复印服务、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项目,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八不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七、九、十、十一、十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处地域、行业背景、经营范围等差异显著。引证商标五、七、九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提出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三尚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引证商标三、五、九权利人介绍、引证商标七、九撤三申请书、引证商标五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现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七、九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印服务、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项目,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本案复审服务为广告等其余指定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八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七、九、十核定使用的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都市快客”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认读汉字组合“都市客”、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认读汉字组合“快客”、引证商标九汉字组合“都市”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中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图形与引证商标十图形在构图特征、艺术表现手法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故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三、七、九、十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三、七、九、十的可区分性。申请人所谓商标所有人的地域、行业背景、经营范围等差异并非是判定商标近似与否的唯一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