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836708号“M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299号
申请人:森海塞尔电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36708号“M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类第985655号商标、第145694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大陆一特韦斯股份及无限责任公司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注册。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994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决定在内部通讯装置、自动广告机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电池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368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我局作出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书,决定在盒式录音磁带、录像带、密纹盘、数字化视频光盘、视频高密光盘、激光影碟、唱片、音频视频收音机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计算机等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予以共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