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22987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679号
申请人:河南政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中通富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在第35类上驳回其第382298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10644号商标、第17316553号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