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FITRIGHT CONNEC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32377号“FITRIGHT CONNEC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492号

       

      申请人:美德耐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2377号“FITRIGHT CONN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5340号“FIT R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三、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在中国进行了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完全出于申请人商业活动发展的需要,申请商标已获得极强的显著性,并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7782号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FITRIGHT CONNECT”,其中“fit”可译为“适合的”,“right”可译为“正确的”,“connect”可译为“连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电子芯片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商品功能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