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445866 - 商评字[2020]第0000098764号 - 申请人:力宝精(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445866号“M-15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764号

       

      申请人:力宝精(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45866号“M-15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7135号“M-150 M LEADERSHIP HEROIS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97513号“M LEADERSHIP HEROISM M-15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37979号“M M-15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554637号“M DEVOTION COURAGE SACRIFICE M-15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已在先注册的第6345852号“M-150”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25857号“M M-15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125855号“一五零M M-15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48048号“M-15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840717号“M DEVOTION COURAGE SACRIFICE M-150JITU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奶茶(以奶为主)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分别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果汁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均含“M-150”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