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4167753号“EVGT”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54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伊莱克斯数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邦佳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艾维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167753号“EVG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7991号决定,于2019年9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并且在指定期间内在淘宝上有销售,另在上海盛宅一村有安装使用,且有出口单据。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授权书;
2、被授权人的营业执照;
3、淘宝网截图;
4、图片;
5、销售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3月13日申请注册,2015年4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5年4月20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5日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了授权书,但该证据不能独立作为复审商标进行使用的证据;申请人提交了淘宝网截图,淘宝截图中涉及的商品为充电桩,并未涉及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我局对此证据不予采信。申请人提交了图片、销售单,上述证据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与复审商标的使用并无关联,我局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三年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