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乐电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99656号“松乐电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75号

       

      申请人:王振江
      委托代理人:山东大土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99656号“松乐电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941号“松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8年12月13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1414号“松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权期限截止于2019年4月6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晓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