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814534 -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68号 - 申请人:厦门泛学广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8145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68号

       

      申请人:厦门泛学广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聚思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145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760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三、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编程;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研究;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