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41212号“金陵耳道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93号
申请人:南京禾硕按摩保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简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1212号“金陵耳道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638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42400号商标、第36586956号商标、第778929号商标、第23528301号商标、第863617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根据审查一致性原则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审查在老年人护理中心、动物养殖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现为老年人护理中心、动物养殖服务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含有相同显著识别文字“金陵”,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理疗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核定使用的理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引证商标三虽权利状态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