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商标使用_“康硒圣泉KANGXISHENGQUA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51195号“康硒圣泉KANGXISHENGQU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830号

       

      申请人:马飞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51195号“康硒圣泉KANGXISHENGQ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6957号“康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722777号“康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746325号“康圣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75253号“康圣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在先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的中文部分,且未形成其它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果汁等商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