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484713号“HOLD M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178号
申请人:深圳鼎铖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84713号“HOLD M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98619号“HOLD ME”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