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0176860号“M-15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735号
申请人:力宝精(广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76860号“M-15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先注册了第6345852号“M-150”商标,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合法延伸。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97513号“LEADERSHIP HEROISM M-15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7135号“LEADERSHIP HEROISM M-15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554637号“DEVOTION COURAGE SACRIFICE M-15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37979号“M-15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86067号“泰揽M-15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该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黄色糖浆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均含“M-150”文字,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在先获准注册的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钒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