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29196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150号
申请人:青岛百耀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919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固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92917号图形商标、第13652650号图形商标、第6822770号“OMGJM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止于2020年4月20日,现处于续展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与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合成橡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树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引证商标三是否有效对本案不产生实质影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