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三清互联SanQingHuL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50649号“三清互联SanQingHuL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27号

       

      申请人:北京三清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帮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0649号“三清互联SanQingHuL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62876号“三清”商标、第19809096号“三清环境”商标、第5667234号图形商标、第14976241号图形商标、第1769510号“中棉紫光及图”商标、第7439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发票、申请商标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三清互联”与引证商标一文字“三清”、引证商标二文字“三清环境”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科学研究;通过网站提供计算机技术和编程信息;计算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电子数据存储;技术项目研究;工程绘图”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