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844679号“闪付”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284号
申请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4679号“闪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09545号“闪付钱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三、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已注册了与本案申请商标相同的系列商标。四、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云闪付”的系列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商标使用材料、举例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闪付”与引证商标文字“闪付钱包”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交友服务;保险箱出租;开保险锁;法律研究;社交陪伴;私人保镖”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社交陪伴;开保险锁;寻人调查;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保险箱出租;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特殊场合释放鸽子;失物招领;宗谱研究;服装出租;殡仪;消防;组织宗教集会;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领养代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闪付”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快速支付”的含义,使用在“为特殊场合释放鸽子;保险箱出租;服装出租;消防”等指定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媛
王超
闫洁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