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348294 - 商评字[2020]第0000096197号 - 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34829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197号

       

      申请人:吉林亿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482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54549号图形商标、第15676056号“让现在更未来及图”商标、第8036120号“金山大道 KING HIGHWAY及图”商标、第21612040A号“饰配佳及图”商标、第32017592号“中投丝路 S CSID CHINA SILKROAD INVESTMENT & DEVELOPMENT及图”商标、第6331843号“闽江集团 MINJIANG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六正处于撤三中,引证商标三正处于注销中,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一、六撤三流程截图、引证商标三流程截图、引证商标五流程状态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不予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撤回商标注销申请审查中。引证商标三尚处于撤销案件审理中,但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其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三、四、六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贷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