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56336号“茶茶里 TTEAL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209号
申请人:朱家国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6336号“茶茶里 TTEA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22731号“茶里茶”商标、第27120658号“茶里茶里”商标、第34769337号“茶哩 CHARLIE TEA及图”商标、第30728194号“TEALY及图”商标、第31439917号“TEALY及图”商标、第7901193号“小茶鲜 TEALY及图”商标、第36771752号“缇里 TEA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六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权利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七处于初审公告阶段,其权利状态不稳定。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档案信息、系列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部分驳回,初步审定会计等服务,驳回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现处于异议期内。引证商标二、三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均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已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6日第1674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六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主要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二者即使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通常也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茶茶里 TTEALY”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五的主要识别部分“TEALY”,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