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PRINGCLASS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790683号“SPRINGCLASS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221号

       

      申请人:北京西贝伦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0683号“SPRINGCLASS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0827号“SPRING BAMBOO”商标、第35962623号“OMIGIMAL SHOES SPRINC W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SPRINGCLASSIC”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主要识别部分“SPRING ”,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