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192019号“三杯好茶TEA BY D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166号
申请人:北京金悦凯莱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亿通胜源(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2019号“三杯好茶TEA BY 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90111号“三杯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659340号“三生好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方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会计;职业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商业审计;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三杯好茶TEA BY DAY”与引证商标一“三杯茶”、引证商标二“三生好茶”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