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230750号“Dustclea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56号
申请人:海宁隆宝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金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30750号“Dustcle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立设计而成,属于暗示性间接描述,经过长期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的宣传及使用材料。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Dustclean”为纯文字商标,中文可译为“灰尘打扫”,若作为商标使用在空气过滤设备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该文字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