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优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867854号“优天”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147号

       

      申请人:上海优天高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67854号“优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81461号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驳回其注册申请,该决定现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2256号商标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艳玲
    李宁
    冯洪玲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