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779187 -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83号 - 申请人:美医美(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77918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83号

       

      申请人:美医美(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城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91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646089号商标、第19145576号商标、第6940628号商标、第23314291号商标、第11965614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图形均为“象”的卡通形象,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疗养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