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468514号“TSP The Specialist
in Powertr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135号
申请人:达科姆沙可变动资本额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68514号“TSP The Specialist in Powertr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581286号“TS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73729号“TS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74374号“TSP PARTS YOU CAN TRU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403426号“TS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16562号“TS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至五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五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中,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轴承(机器部件);机器轴;钻头(机器部件);非陆地车辆用马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轴承(机器部件);曲轴;非陆地车辆用马达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自动操作机(机械手);机床用夹持装置”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TSP The Specialist in Powertrain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