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386676号“大博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472号
申请人:上海大博文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86676号“大博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68833号“博文BWCA及图”商标、第34719627号“博文定制BOWEN”商标、第35012343号“博文轩及图”商标、第8242320号“博文文化BO WEN WEN HUA”商标、第24171144号“博文头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注册程序予以驳回,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大博文”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均包含文字“博文”,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故双方商标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