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804687号“姑苏蟹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963号
申请人:上海魔戴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804687号“姑苏蟹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85215号“姑苏蟹澄”商标、第16156205号“姑苏蟹风”商标、第10938912号“蟹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很高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经查,在先已有被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燕麦;活动物;贝壳类动物(活的);龙虾(活的);虾(活的);坚果(水果);新鲜蔬菜;动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活动物;坚果(水果);活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植物种子;酿酒麦芽”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姑苏”为江苏省苏州市下辖的一个行政区,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其整体含义并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它含义,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