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911757号“爱特福 84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295号
申请人:武汉超好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爱特福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2日对第1911757号“爱特福 84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文字“爱特福”、数字“84”及图形构成,“84”为消毒剂商品的通用名称,整体用作商标使用在消毒剂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同时,争议商标的中文部分为非规范字体,用作商标注册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84”并非“消毒剂”商品的通用名称,没有仅仅表明商品的功能、用途,且其注册和使用程序正当、过程合法。二、争议商标的文字经特殊设计,不会造成不良影响。三、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自2004年被核准注册后,就一直被大量且持续的使用在“消毒剂”商品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三、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获得诸多荣誉,争议商标在消毒剂商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华南市知名商标等。四、通用名称是指某一商品的名称被同行业较为普遍的使用,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的特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成为“消毒剂”等商品上的通用名称。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继续有效。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在“消毒剂”等产品上的使用证明;
2、“爱特福84”产品入驻淘宝、天猫、苏宁等电商平台的证明;
3、“爱特福84”产品通过线下超市、经销商销售的证明;
4、争议商标宣传证明(在各大电视台发布的“爱特福84”广告、报刊媒体上发布的“爱特福84”广告等);
5、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获得的部分荣誉证明。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04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商品上。2011年5月20日,争议商标由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转让至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而后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3月6日止。
二、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2日针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其在申请书中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另外,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亦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和无效宣告申请书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2001《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们共同的生活及其行为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爱特福”并非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爱特福84及图”已成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剂商品上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爱特福84及图”的注册和使用在消毒剂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所指情形,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