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8502428 - 商评字[2019]第0000225878号重审第0000001871号 - 申请人:优客工场(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8502428号“优客工场UCOMMU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25878号重审第0000001871号

       

      申请人:优客工场(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25878号《关于第28502428号“优客工场UCOMMU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414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24296795号“优客工场YOUKEGONGCH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第42类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第1683期),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请求程序裁定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第1683期),该裁定已生效。
      2、第10241277号“U-COMMUNIT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第25019078号“优客工场HUGOWORK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校准(测量)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服务与第12129634号“优客商城YOUCOOL M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含显著识别部分之“优客”,整体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共同使用在服装设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设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飞扬
    何旭卓
    李紫牧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