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9846763号“易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1435号重审第0000001889号
申请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1435号《关于第29846763号“易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177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且第16140764号“易车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557029号“易车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
1、第69195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00166号“易车行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647257号“易车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139909号“KANG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839554号“烘焙名店H'W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五均已转让给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已转让给本案申请人,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
鉴于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继续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六、七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除“人事管理咨询”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