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兆科冷运科学兆科人的信仰和追求ZHAO 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0200503号“兆科冷运科学兆科人的信仰和追求ZHAO

    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6239号重审第0000001859号

       

      申请人: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26239号《关于第30200503号“兆科冷运科学兆科人的信仰和追求ZHAO K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00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63243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32911号撤销决定书撤销其专用权,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兆科”与第26879833号“兆科美食公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中文“兆科”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