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19013号“康华•仁康医院 KANGHUA•REN
KANG HOSP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109号
申请人:东莞康华医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顺捷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19013号“康华•仁康医院 KANGHUA•REN KANG HOSP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在先已有含有“医院”商标获准 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康华•仁康医院 KANGHUA•REN KANG HOSPITAL”,与申请人名义有实质差异,使用于指定的康复中心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