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enk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59276号“senk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115号

       

      申请人:声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9276号“senk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650929号“SENK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64737号“SENK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15670号“SENK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497487号“SE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7355088号“Senk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700675号“SENK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16738号“SEN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022153号“SEEK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541985号“山顿SEND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087671号“SanK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9985139号“SENM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七专用期限至2019年9月20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七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十现在续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enkon”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一外文在字母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传真设备;头戴式耳机;耳机;扬声器音箱;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机用套;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一核定使用的复印机(照相、静电、热)、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十一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十是否续展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马静
    贾玉竹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