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专用权_“世园人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9301579号“世园人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68838号重审第0000001882号

       

      申请人:北京火烧营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北京睿德布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68838号《关于第29301579号“世园人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674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4861087号“世园SHI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经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障碍。申请商标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服务上与第11185740号“世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185771号“世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除“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2、引证商标二、三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商标已转让给北京火烧营民俗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世园人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世园”,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44类“疗养院;休养所”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3类除“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以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