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LAV Venture Cap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7537336号“LAV Venture Capit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8535号重审第0000001863号

       

      申请人:礼来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08535号《关于第27537336号“LAV Venture Cap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87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4113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16953号撤销决定书撤销其在“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专用权,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0月27日,第1669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有字母“LAV”,字母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分析、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商业管理顾问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分析、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商业管理顾问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