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11987678 - 商评字[2020]第0000100322号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德耐工业公司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11987678号“SENSICAR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32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美德耐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魏润杰
      
      申请人因第11987678号“SENSICAR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822号决定,于2019年08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出具承诺书,同意撤回其对复审商标的撤销申请,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其他商业主体提供报价单的往来邮件;2、关于报价单的公证书原件;3、手套宣传手册;4、撤回申请承诺书复印件;5、申请人代理公司与被申请人代理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1月4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5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手套”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8月27日。
      2、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12月28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10类“医用手套”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5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涉及的指定期间完全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5为自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证据4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复审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人基于双方和解要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缺乏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