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PREMIERTEC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504390号“PREMIER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335号

       

      申请人:安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04390号“PREMIER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金融管理;珠宝估价;商品房销售;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服务的评审请求,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6415392号“PREMIER TECHLIN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162934号“PREM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998432号“Premier Plus MT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9365681号“广发财富管理 Premier Bank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75271号“PREM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733599号“PREM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43563号“PREMI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商标异议申请已被撤回,引证商标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融管理;珠宝估价;商品房销售;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保险承保;保险经纪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保险承保;保险经纪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保险;保险承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PREMIERTECH”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显著认读英文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PREMIER”可译为“第一的;首要的”,申请商标“PREMIERTECH”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保险承保”等全部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等级、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