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车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326670号“车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324号

       

      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326670号“车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文档数字化(扫描);计算机系统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托管计算机站(网站);网络服务器出租;计算机软件咨询”服务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63594号“CARBO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92期《商标公告》),在前述服务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