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156845号“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58号
申请人:广东绿硕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6845号“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7591号“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652323号“pp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336884号“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流程,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酷”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包含主要识别文字“酷”,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水质监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权利尚不确定,且是否引证引证商标三,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