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015943号“指南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259号
申请人:河南指南代理记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指南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15943号“指南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引证的第9531795号“指南者zhinanz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审查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均为“指南者”,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