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24105418号“美格动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277号
申请人:广东美格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鼎信恒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105418号“美格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8288618号“美格”商标、第23793268号“格美GEMEI”商标、第 6279892号“格美GEMEI”商标、第22410785号“格美 KAEMI”商标、第20221713A号“格美GEMEI”商标、第17624329号“格美GEMEI”商标、第8585224号“美格MG”商标、第6279892号“格美GEME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于2019年7月17日做出的撤三字(2019)第Y01671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八于2019年7月17日做出的撤三字(2019)第Y016715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五于2018年11月06日做出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524143号异议决定予以不予注册,引证商标六于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71423号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引证商标二因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美格动力”与引证商标一、四、七的文字“美格”、“格美”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七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加热装置、太阳能热水器、电暖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七核定使用的“冰箱、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水塔”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七核定使用的“冰箱、空气净化用杀菌灯、水塔”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四、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四、七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空气调节设备、加热装置、太阳能热水器、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