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盛春建筑SHENG CHUN JIAN ZHU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8413113号“盛春建筑SHENG CHUN JIAN

    ZHU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37号

       

      申请人:杭州盛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3113号“盛春建筑SHENG CHUN JIAN ZHU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07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41710号“东润集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4554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963230号“zhong gang jian s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呼叫、构成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