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6944391号“SMART BEAUT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191号
申请人:第一食品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4391号“SMART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13479号“SMARTBEAUTY”商标、第35792562号图形商标、第4435321号“HOLYRIS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流程状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中被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一、三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睡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驳回复审决定对本案审理结果无实质影响,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状态稳定,亦不再评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近似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