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西南物流中心SOUTHWEST LOGISTICS CE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964141号“西南物流中心SOUTHWEST

    LOGISTICS CENT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390号

       

      申请人:北京西南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4141号“西南物流中心SOUTHWEST LOGISTICS CE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类上第23065703号“西南油气”商标、第11202437号“西南第E漂”商标、第26098850号“陈西南五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在第42类上第19545086号图形商标、第13830780号“西南实验”商标、第16942726号“西南建筑设计院”商标、第4198405号“西南总部”商标、第13831474号“西南远程医疗”商标、第12922461号“重庆西南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CHONGQI NG SOUTHWEST ALUMI NUM DECORATI ON PROJECT CO.,LT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四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39类上指定使用的运输、商品打包、贮藏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运输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游艇运输等、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打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第42类上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研究、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化学研究、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远程监控等、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