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7957720号“康轩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414号
申请人:南京康轩文教图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7720号“康轩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8362号“轩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9年12月11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9)第W058426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谭诗小
2020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