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甬朗坤 NBLANGK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9

     

    关于第35586319号“甬朗坤 NBLANGK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010号

       

      申请人:余姚市朗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鸿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6319号“甬朗坤  NBLANGK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54775A号“富诚及图”商标、第11174490号“图形”商标、第22533743号“CL”商标、第11639949号“光笑科技 GUANGXIAO TECHNOLOGY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上述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泽平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26日